於新東
  無論是從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的歷史延續來看,還是從當下行政體制改革的具體實踐來看,不斷建立健全“權力清單”制度是行政體制改革特別是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切入點與突破口。
  從本質上說,“權力清單”制度的建立與推行,看似僅僅是政府部門對自身權力的一次梳理與確認,但透過現象看本質的話,“權力清單”對權力實際上具體是做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減權,即減少審批權及事項。腐敗說白了就是權錢交易,把本該歸於社會市場企業的權力還回去,這就從源頭上斷了權力尋租的來源。“權力清單”的建立將鏟除大量腐敗得以滋生的溫床。
  二是確權,即確認保留的權力事項。“權力清單”上面清清楚楚表明哪些才是你的權力,“對政府機關,法無授權即禁止”。由於“權力清單”的明確性和邊界性,你想再用不歸你的“權力清單”以外的權力來貪污腐敗,對不起,門都沒有。
  三是規權,即規範權力的運作。“權力清單”還有一個很大特點,那就是社會普遍告知性。這個威力很大。我們都知道有個詞叫“暗箱操作”,這也是腐敗的一個禍根。“權力清單”是向全社會告知的,如果你想刁難,人家就可以依據“權力清單”的操作規程去告你。久而久之,行使權力者以敬畏之心用權,需要辦事者只要合法合規無需求人,從此“潛規則”變“明規則”。
  從現實情形來看,這不僅將是一場艱巨的“拉鋸戰”,而且恐怕是硬骨頭中的硬骨頭。建立“權力清單”,目前還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比如個別部門未申報列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範圍的行政審批事項還有待進一步清理,放權事項落實不夠到位的情況還有所存在,集中審批度還有待進一步提升等。
  從下一步發展來看,關鍵是要不斷健全完善和扎實貫徹落實“權力清單”與“負面清單”制度。
  “權力清單”釐清政府職能邊界,將使政府更好發揮宏觀調控作用;“負面清單”劃定的企業經營邊界,將使得企業行為更加自主規範,從而最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真正起決定作用。其中決定性的一步就是逐步從行政決策走向於法有據,加強法治建設將是所有改革包括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最終方向,這個大方向各地要及早把握、及早謀劃,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堅強的法制保障。▲(作者是中共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研究員)
(編輯:SN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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